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核定自同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正優惠期相關條文,要點包括:
一、將發明及新型專利之優惠期期間,由本國申請日前6個月,延長為12個月
二、將得適用優惠期之公開態樣,放寬為不限制如何公開,只要是出於申請人本意或非出於其本意
三、放寬程序要件,不須於申請時聲明主張優惠期
此次修正,將適用於5月1日當日及之後所提出之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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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6-04-07
- 發布單位 : 法務室
- 更新日期 : 10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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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751-619390-364c8-1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