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7條之意旨,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平等的工作權利,以及職業選擇的自由,立法院於107年11月2日三讀通過專利師法第4條、第37條、第40條修正條文,刪除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者,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不得充任專利師或擔任專利代理人的規定,修正條文將於總統令公布後施行。 三讀通過專利師法第4條、第37條、第40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檔,正式條文以總統令公布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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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7-11-05
- 發布單位 : 法務室
- 更新日期 : 10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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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751-685786-6cad5-1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