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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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國家經濟法規鬆綁,因應國際規範調整,及完備審查實務作業,經廣納各界意見後,本局研提「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訂申請案主張國際優先權期限之復權規定,申請人就相同創作,非因故意,未於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之日後12個月內,向我國申請專利者,而於期限屆滿後2個月內提出申請者,仍得主張優先權。。
(二) 放寬核准審定後分割之適用,包括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且初審及再審查,皆可適用,申請分割期限由1個月改為3個月。
(三) 增訂發明專利申請實體審查得於3年期限屆滿後,2個月內申請復權。
(四) 增訂專利申請案公開或專利案公告後合法使用型態,包括重製、公開傳輸及翻譯。
(五) 明定專利授權契約經登記後專利權移轉者,授權契約對於受讓人繼續存在。
(六) 明定舉發人得補提舉發理由或證據之期限,逾期提出即不予審酌之法律效果,並配套規定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得申請更正之限制與例外。
(七) 明定新型專利得申請更正之時間點,為該新型專利有舉發案件審理期間且有法定情況時、申請新型技術報告受理中及訴訟案件繫屬中。新型更正案之審查並改採實體審查。
(八) 延長設計專利保護期限由12年改為15年。
(九) 現行專利檔案之申請書件、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或圖說應永久保存,修正為具保存價值者永久保存,其餘改為30年以下之分類定期保存。
(十) 健全其他法制事項。
(十一) 明定新舊法律過渡適用規定。

(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

二、對於本草案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07年7月16日前提供書面意見

(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二段185號3樓。

(二)傳真:(02)2735-1946。

(三)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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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7-05-17
  • 發布單位 : 法務室
  • 更新日期 : 108-10-22
  • 瀏覽人次 : 209

一、為配合國家經濟法規鬆綁,因應國際規範調整,及完備審查實務作業,經廣納各界意見後,本局研提「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訂申請案主張國際優先權期限之復權規定,申請人就相同創作,非因故意,未於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之日後12個月內,向我國申請專利者,而於期限屆滿後2個月內提出申請者,仍得主張優先權。。

(二) 放寬核准審定後分割之適用,包括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且初審及再審查,皆可適用,申請分割期限由1個月改為3個月。

(三) 增訂發明專利申請實體審查得於3年期限屆滿後,2個月內申請復權。

(四) 增訂專利申請案公開或專利案公告後合法使用型態,包括重製、公開傳輸及翻譯。

(五) 明定專利授權契約經登記後專利權移轉者,授權契約對於受讓人繼續存在。

(六) 明定舉發人得補提舉發理由或證據之期限,逾期提出即不予審酌之法律效果,並配套規定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得申請更正之限制與例外。

(七) 明定新型專利得申請更正之時間點,為該新型專利有舉發案件審理期間且有法定情況時、申請新型技術報告受理中及訴訟案件繫屬中。新型更正案之審查並改採實體審查。

(八) 延長設計專利保護期限由12年改為15年。

(九) 現行專利檔案之申請書件、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或圖說應永久保存,修正為具保存價值者永久保存,其餘改為30年以下之分類定期保存。

(十) 健全其他法制事項。

(十一) 明定新舊法律過渡適用規定。

(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

二、對於本草案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07年7月16日前提供書面意見

(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二段185號3樓。

(二)傳真:(02)2735-1946。

(三)電子郵件

Source: 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751-669103-9e8fc-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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