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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專利法施行細則第67條、第80條,業經經濟部111年10月20日修正發布:

一、基於法規鬆綁,在兼顧專利權人及質權人權益之前提下,簡化質權登記程序,並放寬申請補發或換發專利證書之事由,爰刪除申請專利權質權登記者須檢附專利證書,以及質權有關事項應加註於專利證書之規定。此外,配合實務需求增訂「專利證書記載事項異動」為補發或換發專利證書事由,並增訂專利專責機關補發或換發專利證書時,應將原專利證書公告作廢。

二、檢附專利法施行細則第67條、第80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 發布日期 : 111-10-21
  • 發布單位 : 法務室
  • 更新日期 : 1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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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751-914721-09500-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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