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七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第二章、第五篇舉發審查第一章、第二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820032870號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七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第二章、第五篇舉發審查第一章、第二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七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第二章、第五篇舉發審查第一章、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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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8-10-30
  • 發布單位 : 專利三組
  • 更新日期 : 10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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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751-802947-84223-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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