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專利審查實務需求,提升審查效率,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於112年3月24日修正發布,自112年5月1日施行,要點如下:
一、為提升分割案審查效率,判斷分割後之申請案是否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所揭露之範圍,明定申請分割時,須檢附說明書差異部分之劃線頁,並得就差異部分為相關說明。
二、依專利法第27條第5項規定,生物材料寄存於與我國相互承認寄存效力之外國所指定其國內之寄存機構,並於法定期限內檢送該國外寄存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者,不須再於我國國內重複寄存。目前與我國相互承認之外國寄存機構,均為布達佩斯條約締約國所認可之國際寄存機構,均採寄存證明及存活證明兩證合一,為利實務,爰明定該寄存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應包含存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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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112年3月24日經智字第11252000040號令PDF122 KB下載次數:72
- 1120324專利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九十條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138 KB下載次數:217
- 發布日期 : 112-03-25
- 發布單位 : 法務室
- 更新日期 : 11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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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751-920903-78cfc-1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