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自103年12月3日起施行,為重視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並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7條規定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平等工作權利之意旨,避免以特定疾病作為要件,排除特定群體從事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之權利,爰修正專利師法第4條及第37條,刪除「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作為充任專利師及擔任專利代理人之消極資格限制。
二、為廣納各界意見,公告周知專利師法第4條、第37條修正草案,對於本草案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草案公告之次日起60日內,提出您的寶貴意見。(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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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6-08-14
- 發布單位 : 法務室
- 更新日期 : 10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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