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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建立更完整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機制,擴大服務對象,臺日於108年簽署「設計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相互合作備忘錄」,將設計專利申請案納入適用範圍,為配合雙方資訊系統介接施行,經濟部110年11月24日修正發布「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2點、第5點,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2. 自111年起,明定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申請案申請人自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及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人自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0個月內,提出日本特許廳所核發之存取碼,都視為已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3. 檢附經濟部110年11月24日修正發布令、本要點第2點、第5點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請見附件。
  • 發布日期 : 110-11-25
  • 發布單位 : 法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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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751-899748-92886-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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